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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种类与适用范围

[ 2010-08-30 22:48:13 | 作者: 黄律师 ]
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如下:
  一、拘 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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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股权代持“假戏真做”(一)


案例:
香港居民林先生计划在深圳投资经营餐饮行业。经联系商洽,他与内地人陈先生达成投资共识,双方一致决定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在深圳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从事餐饮经营。其中林先生出资人民币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陈先生出资人民币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在准备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林先生考虑到自己居住在香港,不便于往返深港两地管理公司业务运作。因此,他提出自己实际履行出资,但指定内地人林小姐为名义股东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即由林小姐代其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林先生想就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咨询律师下述问题:

一、在上述情形下,实际股东(林先生)与名义股东(林小姐)不是同一主体,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并不是真正的出资者,这种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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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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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根据《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该条规定若得以严格执行,将极大地改变中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文化。

大量网民对此表达了不解与质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那国家工作人员呢?——通篇未见相关规定,他们受贿多少才算犯罪?难道‘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

若干围绕这部重要规定的疑问有待进一步解释,本报挑选了网民们集中关注的三大问题,邀请著名刑辩律师、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成勇一一释疑。

文/本报记者 张强

问题一:只罚平民,不管“公仆”?

典型言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合法吗?”

答疑:对“公仆”另有规定在先。

《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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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 罗宇凡) 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内容包括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等多项举措。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民间投资准入范围和领域将进一步扩大。有关专家表示,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新政策的出台将力促民间投资实现新的发展,对形成中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性强,措施实”新政策有新特点
早在五年前,国务院就已经专门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容包括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36条措施。与非公经济36条相比,这一次新的政策究竟有哪些特点、亮点?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首先有很强的针对性,涉及面更广,措施更加具体实在。
陈永杰表示,这次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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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买卖调查
2.5万元,为了这笔在北京城仅能买到一两平方米房子的钱款,杨念付出了自己60%的肝脏。
15万元,为了杨念那60%的肝脏,晚期癌症患者谢有生(化名)的家人四处举债。
全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等待催生了一个本不该有的行业——人体器官买卖。而2.5万与15万元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也造就了一个本不该有的群体——人体器官买卖中介。
供体遭遇15万卖肝钱只拿到2.5万
被豢养数月等候买家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民政局对面的一栋居民楼,一套简装的三居室里住了十几人,他们都是年轻的小伙子,最大的不过25岁,他们来这里都有着同样的境遇——家穷、缺钱,他们也有着同样的目的——卖肝(肾)、赚钱。19岁的杨念也来到了这里,成了其中年龄最小的一名。
杨念是被一个叫王占伟的人带来的,那是他最初的联系人。在决定卖器官赚钱后,杨念在网络上认识了王占伟,咨询了器官价格——卖肾4.5万元、卖肝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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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
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上访获罪,“敲诈政府”
2008年12月15日,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到了兔坂镇镇政府。去的缘由,马家的说法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打电话要他去解决问题,而镇政府的说法是马自己去的。
据临县法院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当时镇党委书记闫福平、镇长李卫平、副镇长张玉成、镇团委书记赵金栋在场。“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双方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方“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马当场领取了钱款,并写了保证书。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还给过他900元。
在2009年11月6日的一审判决书上写着:“被告人马继文利用了其对形成上访条件的熟悉,便以进京上访为由要挟兔坂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临县信访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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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悟

[ 2010-05-04 18:26:15 | 作者: bq49 ]
“法官先生,有人把我说成犀牛,我可以告他恶意中伤罪吗?”
“当然可以。他什么时候把你当成犀牛的?”
“三年前。”
“什么?三年前的事,你怎么到今天才想起要起诉呢?”
“是这样,法官先生,以前我从未见过犀牛,直到昨天我才知到犀牛是什么样子。”